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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合法身份是每一个华人心目中的头等大事!美国跨国公司高管/经理人可以通过L-1A签证或直接办理绿卡(EB-1C)的方式来美国工作,其家人包括配偶及21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一起来美国工作或学习。这类签证或绿卡对境外企业赴美国成立新公司而派遣高管/经理人第一年有初创放宽规定,为很多中小企业青睐。

办理跨国公司高管/经理L-1A工作签证的条件是:(1)雇主合格:美国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境外公司具有合格的控股股权关系或具有控制权,并且都进行正常的、系统的、持续的业务发展;(2)雇员合格:该高管/经理必须在过去的三年里,在美国雇主的境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并将为美国雇主从事高管/经理工作。如果美国公司是已经存在一年以上的老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对境外关联实体派遣的高管/经理人员的L-1A初次签证有效期为一般为3年,而对于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派遣经理/高管人员的L-1A初次签证有效期为1年。该签证可延期,每次可延期2年。L-1A签证最长可在美工作7年。

L-1A签证持有者可以有双重倾向,即作为非移民工作签证的L-1A持有者可以同时申请EB-1c绿卡。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的绿卡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跨国公司高管/经理必须在过去的三年里,在美国雇主的海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经理至少一年;(2)跨国公司高管/经理在美国境内为其美国雇主从事高管/经理工作(3)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在美国运营至少一年,其运营必须是经常地、连续地、有系统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果在美国的公司只是一个代办处或皮包公司,则不符合该条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L-1A签证或绿卡申请,除了具有合格的关联股权关系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该高管/经理人在美国经营实体里的工作职责是否构成高管/经理人位置。是否构成,需考察很多因素,如公司规模、人数、组织结构、公司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移民法对在美国新设经营实体的跨国公司高管/经理人给一年适应期(因为是新设企业,该高管/经理人要在一年内组建团队、开拓生意),对第一年适应期的L-1A签证的要求放宽到可以从事一般的非高管/经理人职责,所以会有对新公司的高管/经理人一年L-1A的规定。一年以后,考察的指标就恢复正常,必须从事高管/经理人职责。有不少国人在第一年后的延期不能获得通过,就是被移民局判定为其工作职责不构成高管/经理职务。

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的绿卡申请与L-1A签证的申请类别、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及法律后果均不相同。得到L-1A签证不是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的绿卡申请的先决条件,即使有了L-1A,也不意味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的绿卡申请一定会得到批准,但某些情况下持有L-1A签证对绿卡申请有一定益处。L-1A工作签证没有名额的限制。EB-1C的绿卡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别,有绿卡名额的限制。但是,美国国务院最近公布的年9月的绿卡排期表显示,EB-1C的绿卡在9月份有名额,在美国国内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递交I-和I-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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