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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其中提到了“签证”一词,但却并未对签证的含义作出解释,且该条款中的签证仅是指工程量签证,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签证。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有效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签证主体:必须由承包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只有一方签字书面文件不能构成有效的工程签证。

签证权限:无权限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并非有效签证,仅能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需得到有权签证的主体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签证内容:须是涉及合同工期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并且准确完备,涉及其他内容的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当事人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已阅,则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非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的有效签证。

另外,签证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经发包人认可的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等文件,只要满足前述构成要件,均可作为有效的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并不需要证据。而工程索赔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主张,必须依赖证据。

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而工程索赔是否应当支付尚不确定。证据确凿充分,才可以确认支付。证据不足则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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